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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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借款本金193354.3元及截至2020年5月31日的利息(含罚息)5691.73元,暂合计199046.03元,并支付自2020年6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7666元; 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就其享有的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对绍房他证绍市字第K000093349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抵押物经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款项在合同约定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70,合计3770元,由两被告负担,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