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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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绍兴市千客隆超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安吉五联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3日止的房屋租金人民币1576083.08元; 二、被告绍兴市千客隆超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安吉五联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8月19日的逾期利息人民币20197.03元,以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1576083.0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2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浙江安吉五联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56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浙江安吉五联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6109元,由被告绍兴市千客隆超市有限公司负担12453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