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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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绍兴美林得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盛世拍卖有限公司 绍兴市大唐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楚盛堂红木家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绍兴市浙江盛世拍卖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849998.65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5月20日的利息(含罚息)39070.69元,合计1889069.34元,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及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付; 二、被告绍兴市柯桥区楚盛堂红木家具有限公司、绍兴美林得贸易有限公司、绍兴市大唐春文华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绍兴市浙江盛世拍卖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185万元及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90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5901元,由被告浙江盛世拍卖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楚盛堂红木家具有限公司、绍兴美林得贸易有限公司、绍兴市大唐春文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