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绍兴饭店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绍兴饭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被告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专项法律服务费人民币100000元,被告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人民币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绍兴饭店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1 |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