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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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鲁0302执恢722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于光辉,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3日作出的(2019)鲁0302民初12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审 判 长 孙启福 审 判 员 宋作岩 审 判 员 杨 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王琇琳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