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淄博川威土工合成材料有限公司
淄博大洋包装印务有限公司
淄博方傲包装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淄博方傲包装有限公司偿还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00元;

二、淄博方傲包装有限公司支付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至2020年5月20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271007.54元;

三、淄博方傲包装有限公司支付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复利;

以上三项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淄博方傲包装有限公司提供的川工商抵登字(2018)第0158号动产抵押登记书中约定的机械设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淄博大洋包装印务有限公司、淄博川威土工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对淄博方傲包装有限公司应付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款项,在对上述第四项案涉抵押物拍卖、变卖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优先受偿后未受清偿部分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淄博方傲包装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968.00元,减半收取1648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合计21484.00元,由淄博方傲包装有限公司、淄博大洋包装印务有限公司、淄博川威土工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1
发布日期 20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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