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台州市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台州市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款2319700元,并支付违约金(其中:以购房款2079700元基数自2016年9月14日起,以购房款24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5日起,均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台州市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专项维修资金24683.90元,并赔偿该款自2020年5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三、驳回原告台州市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86元,减半收取14593元(已申请缓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27
发布日期 20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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