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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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 台州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台州兴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台州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61910.8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其中:以代偿款20385.86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4日起,以代偿款41525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5日起,均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同时承担原告台州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700元(上述利息损失、律师代理费总计以月标准2%为限); 二、原告台州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浙JD0××××号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折价款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按照抵押权顺序在被告***、***的上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6元,减半收取728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