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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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肇庆市奥利华园房地产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肇庆市奥利华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6050872)于2019年1月28日解除,四会市东城街道上元大道东发现美院F2栋404号商品房归原告肇庆市奥利华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肇庆市奥利华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2599.7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肇庆市奥利华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代垫银行款359409.07元; 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肇庆市奥利华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2018)粤1284民初1096号案件受理费7024元、保全费2428.15元、公告费1689元及律师费29000元,合计40132.15元; 五、上述二、三、四项中被告应付款项,原告肇庆市奥利华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有权在被告已付房款489652元中直接抵扣,抵扣后的余款由原告肇庆市奥利华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给被告***; 六、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肇庆市奥利华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办理解除《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6050872)、注销备案和抵押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七、驳回原告肇庆市奥利华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81元,财产保全费3007元,合计73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6566元,原告肇庆市奥利华园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8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3-21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