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烟台凯联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再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3954.9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再赔偿原告***损失25846.8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19元,减半收取2659元,由原告***负担1631元,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负担762元,由被告***负担266元。原告交纳的鉴定费用4520元由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原、被告双方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应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10-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