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中山支公司
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
荆州先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荆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中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000元(已扣除先行垫付的10000元);在机动车商业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2699.05元,共计101699.05元;

二、原告***在获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中山支公司赔偿款后,返还被告***垫付的费用1974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款汇至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3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长江大学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8-6-28
发布日期 201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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