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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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九龙坡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2070.77元、罚息46417.8元(已计算至2019年10月24日,之后的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6.23‰计算至付清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九龙坡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利(从2019年1月12日起,以尚欠利息2070.7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6.23‰计算至付清日止);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重庆九龙坡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62元,财产保全费2062元,合计5024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05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