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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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津竟成家纺饰品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柳滩支行 |
类型 | 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 (2018)苏0612执保769号 钱丽华: 本院在审理你与天津竟成家纺饰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你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已依法采取了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1、于2018年8月8日冻结了天津竟成家纺饰品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天津大沽南路支行的银行账户一个,账号21×××11,应冻结金额500000.00元,已(实际)冻结8416.62元,冻结时间自2018年8月8日至2019年8月8日。 2、于2018年8月8日冻结了天津竟成家纺饰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天津柳滩支行的银行账户一个,账号02×××88,应冻结金额500000.00元,已(实际)冻结0.00元,冻结时间自2018年8月8日至2019年8月8日。 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续行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 你方若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15日向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庭书面申请续行保全,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