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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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萍乡市盛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九〇一地质大队签订的《合作勘查和开发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西坑石膏矿的协议(框架协议)》。 二、被告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九〇一地质大队返还原告萍乡市盛润商贸有限公司投资款8933151.51元。 三、驳回原告萍乡市盛润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284.48元,鉴定费60000元,合计173284.48元,由被告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九〇一地质大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5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