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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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人民币66092.68元,向被告***支付人民币12425.8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被告***支付人民币87574.2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70元,由原告***负担696元,被告***负担3574元;鉴定费4700元,由被告***负担21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公司负担2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