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成都和光同盛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应赔偿原告***156,728.75元(已扣除垫付款5,000.00元、自费用药3,647.72元);

二、被告***向原告***赔付4,774.72元(已扣除垫付款5,000.00元),被告成都和光同盛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27.00元,由被告***全部承担。已在理赔款中扣减,不再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25
发布日期 20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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