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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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成都和光同盛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蓬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应赔偿原告***156,728.75元(已扣除垫付款5,000.00元、自费用药3,647.72元); 二、被告***向原告***赔付4,774.72元(已扣除垫付款5,000.00元),被告成都和光同盛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27.00元,由被告***全部承担。已在理赔款中扣减,不再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5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