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顺吉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持有案外人四川顺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股份份额为该公司的30%)及在该公司应领取的工资200000元、收益、分红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壹年。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有转移、变卖、赠与等处分行为。

二、查封被申请人***、***共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产权证号:权03××80)房屋壹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有转移、变卖、毁损、赠与等处分行为。

三、查封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有转移、变卖、毁损、赠与等处分行为。

如需续行冻结、查封,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5-29
发布日期 20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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