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顺吉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持有案外人四川顺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股份份额为该公司的30%)及在该公司应领取的工资200000元、收益、分红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壹年。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有转移、变卖、赠与等处分行为。 二、查封被申请人***、***共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产权证号:权03××80)房屋壹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有转移、变卖、毁损、赠与等处分行为。 三、查封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有转移、变卖、毁损、赠与等处分行为。 如需续行冻结、查封,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