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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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                 上海坚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阿力木江·太外库力支付车辆理赔款及施救费合计32244.2元; 二、驳回原告阿力木江·太外库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7元,减半收取1393.5元,由阿力木江·太外库力负担393.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