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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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莱州市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66442.32元、误工费12000元、护理费11918.8元、交通费300元、车损100元,合计100761.12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剩余经济损失(58845.61元-10000元+1930元)的×80%即40620.49元。 以上一、二项均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96.95元,减半收取计1598.4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主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款项可汇至本院。本院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莱州支行,户名:莱州市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