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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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武汉木兰三台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湖北康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41,166.7元;

二、被告武汉木兰三台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湖北康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损失(①以541,166.7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②以541,166.7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湖北康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2,046元,由原告湖北康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835元,由被告武汉木兰三台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2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27
发布日期 20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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