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杭州三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桐城市龙松包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桐城市龙松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三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73295.5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9月18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43000元)。 驳回原告杭州三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6元,由被告桐城市龙松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三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桐城市龙松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0 |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