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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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同志街支行 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返还代偿款10420.56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8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六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对被告***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连带负担。 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8-10-26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