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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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杭州东大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支付***本金及资金占用费人民币2918600元;支付以3068600元为基数,按月息1%计算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2018年10月8日止的利息;支付以2918600元为基数,按月息1%计算自2018年10月9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利息;支付违约金200000元;前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对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320元,由***负担1200元;***负担35120元,***对该款负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24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