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德庆县水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谢文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680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12月17日起,按新农商借字[2014]第10020149903389887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给原告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告***、谢文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新农商借字[2014]第10020149903389887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41000元给原告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被告***、钟群好对上述第一、二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钟群好对上述第一、二判项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被告***没有履行上述第一、二判项的义务时,原告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登记在被告***、德庆县水运有限公司、***名下,与谢文洁、陈洁芳共有的船舶粤德庆工168[船舶所有权证书号:091114000008]于处置时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57.9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谢文洁、***、钟群好、德庆县水运有限公司、***、陈洁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