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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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正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临安万龙实业有限公司 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归还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0万元;支付以本金3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3184%标准计算自2012年10月1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驳回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40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