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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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半岛摄影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齐德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元天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南京半岛摄影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海元天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款项772,888.95元; 二、南京半岛摄影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上海元天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损失,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以64,755.55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9日起计付至2017年12月28日止;以64,755.55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9日起计付至2018年1月30日止;以64,755.55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9日起计付至2018年2月28日止;以64,755.55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9日起计付至2018年3月30日止;以64,755.55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9日起计付至2018年4月28日止;以64,755.55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9日起计付至2018年5月31日止;以64,755.55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9日起计付至2018年6月29日止;以64,755.55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9日起计付至2018年7月31日止;以64,755.55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9日起计付至2018年8月30日止;以64,755.55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9日起计付至2018年9月30日止;以64,755.55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9日起计付至2018年11月5日止;以772,888.95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9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对南京半岛摄影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主文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四、驳回上海元天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616.90元,由南京半岛摄影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1,710.50元,由上海元天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906.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