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海翼瑞都(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闽0403民初1784号 原告:海翼瑞都(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傅卫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贵勤,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海翼瑞都(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翼公司)与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贵勤、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翼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海翼公司与***于2018年8月30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第2018×××××××1号《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附件;2.判令***协助海翼公司办理合同编号为第2018×××××××1号《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备案登记的注销手续;3.判令***支付海翼公司违约金94688元;4.判令***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30日,海翼公司与***就预售三明市三元区商品房签订第2018×××××××1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附件,约定海翼公司将该商品房(建筑面积118.36平方米)以每平方米8000元,合计946880元的价格出售给***。全部购房款以首付加按揭贷款方式付清,即***于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当日支付首期款189880元,余款757000元通过银行按揭借款方式一次性支付给海翼公司.***需自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海翼公司提供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全部资料。***未能按期提交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或者在海翼公司通知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之日起7日内仍未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的,视为***违约。逾期超过30日,***应于第31日内一次性付清购房余款和违约金;若再逾期,经海翼公司书面催告7日后,***仍不履行付款义务的,海翼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应按购房总价款的10%向海翼公司支付违约金。此外,合同及附件还就其他方面作了约定,并在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了合同备案登记。但***仅支付购房首期款,且经海翼公司书面通知后,拒不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也不一次性付清购房余款,构成根本违约。综上,海翼公司认为,其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后,***应协同海翼公司办理合同备案的注销手续,故海翼公司具状起诉至本院。 ***辩称,1.合同签订时,双方约定首付款交纳购房款总价的20%,首付款缴纳后,答辩人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银行告知首付款需缴纳30%,剩余10%的款项缴清后才能办理按揭贷款。因家境并不宽裕,一直在筹款,现已筹集到剩余10%的款项。2.海翼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希望可以减免。 一、解除海翼瑞都(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于2018年8月30日签订的编号为第2018×××××××1号《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附件;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海翼瑞都(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第2018×××××××1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的注销手续; 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海翼瑞都(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946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69元,减半收取计6634.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634.50元,由***负担,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