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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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交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青岛兴良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35280.07元,支付至原告在招商银行青岛分行李沧支行的银行账户62×××01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与被告青岛兴良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赔偿原告***7405.26元,支付至原告在招商银行青岛分行李沧支行的银行账户62×××01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4元,减半收取647元(原告已预交867元),原告***负担185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382元,被告***负担80元,剩余22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5 |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