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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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的人民币7512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赔偿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8.40元,收取1164.40元,由被告负担,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主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款项可汇至本院。本院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莱州支行,户名:莱州市人民法院,账号:370016669800********。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的同时,在上述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0-20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