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支行卡号为62×××01的福万通普惠金融卡透支的本金47261.38元,并支付以本金49996.38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3日起至2019年4月11日止按月利率9.75‰计算的利息及以本金47261.38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9.75‰计算的利息(执行时应扣除已支付的0.12元);

二、***、***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支行自2018年10月2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福万通普惠金融卡产生的每期最低应还款而未偿还部分的5%计收的违约金;

三、按上述第一、二款计算方法计算的各期利息、违约金之和以不超过当期尚欠透支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为限。

四、***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7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578.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19-11-26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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