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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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5民初16906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花园路北段139号融元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X1474676X0(1-1)。 负责人:杨菁,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云欢、刘冰玉,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支行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受理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支行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琴 二零二零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郭宇燕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