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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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86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6元,减半收取758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1 |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