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创成商贸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土地投资款588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7月3日起至还清该投资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湖北创成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湖北创成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2482元,由被告***、***、***、湖北创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湖北创成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7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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