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
枣庄市华兴伟业饮料有限公司
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省质量协会
上海均瑶(集团)有限公司
均瑶集团上海食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枣庄市华兴伟业饮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侵害原告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第9562548号“

”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二、被告合肥瑶海区好旺旺饮料批发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第9562548号“

”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三、被告枣庄市华兴伟业饮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被告合肥瑶海区好旺旺饮料批发部在其中的1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原告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600元,被告枣庄市华兴伟业饮料有限公司负担1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8-20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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