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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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通亿可纺织有限公司 |
类型 | 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 (2018)苏0612执保428号 仇建新: 本院在审理你与王建军、仲春浩、南通亿可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你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已依法采取了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1、于2018年4月27查封了南通亿可纺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通市通州区西亭镇西亭居8、13组工业房产,查封时间自2018年4月27日至2021年4月26日。 (以上房产查封价值限于248万元) 2、于2018年5月3日轮候冻结了王建军在中国农业银行南通西亭支行的银行账户一个,账号62×××79,应冻结金额2480000元,已(实际)冻结287.00元,冻结时间自2018年5月3日至2019年5月3日。 3、于2018年5月3日冻结了王建军在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南通如东华容支行的银行账户一个,账号11×××65,应冻结金额2480000元,已(实际)冻结347.03元,冻结时间自2018年5月3日至2019年5月3日。 4、于2018年5月3日冻结了王建军在中国农业银行南通高新区支行的银行账户一个,账号62×××60,应冻结金额2480000元,已(实际)冻结0.07元,冻结时间自2018年5月3日至2019年5月3日。 5、关于你提供的王建军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号,户名为6222081111000656828,经中国农业银行反馈,王建军在中国农业银行并无此账号,故未能保全。 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续行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 你方若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15日向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庭书面申请续行保全,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