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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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通必优特化纤有限公司 |
类型 | 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 (2018)苏0612执保438号 南通必优特化纤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你公司与胡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你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已依法采取了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于2018年5月5日轮候冻结了胡威在中国农业银行海门叠石桥支行的银行账户一个,账号62×××71,应冻结金额160000.00元,已(实际)冻结2005.00元,冻结时间自2018年5月5日至2019年5月5日。 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续行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 你方若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15日向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庭书面申请续行保全,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