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华菱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马脊梁矿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马脊梁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华菱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货款本金2890500元;被告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175元,减半收取16087.5元,由被告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马脊梁矿及被告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