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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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龙口支公司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山东泰衡正秉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龙口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100702.2元。 二、驳回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7元,由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承担298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龙口支公司负担22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