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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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通荣大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 (2018)苏0612执保627号 沈兵: 本院在审理你与南通荣大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你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未发现被申请人有可供保全的财产。 对于你公司提供的南通荣大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通滨海园区东凌科技产业园东安大道88号的房产,因你未能提供在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的被申请人房产查询情况表,本院无法确定该房产的权属,故未能保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如你发现明确的被保全人的财产信息,可向本院提供,本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