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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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府谷县新民镇西岔沟煤矿有限公司 西安博深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府谷县新民镇西岔沟煤矿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西安博深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剩余货款500000元及该款从2019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180元,减半收取4590元,由被告府谷县新民镇西岔沟煤矿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1 |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