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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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6民初239号 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璐璐,该公司法务。 被告:淮北市杜集区石台镇石修凤商店,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经营者:石修凤。 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市杜集区石台镇石修凤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