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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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被告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西安华岳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2018年9月6日前的逾期交房违约金8680元,自2018年9月6日起以34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由被告西安华岳实业有限公司每半年赔付一次。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3元,由被告西安华岳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7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