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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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西成线高铁站商业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有效,已于2018年7月30日解除,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366800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支付原告水电费69715.8元; 四、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反诉被告返还反诉原告履约保证金418381.25元; 五、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搬离租赁场所并清空租赁场所内的物品、设备; 六、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七、驳回反诉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本诉24405元,原告已预交,原告承担20000元,被告承担4405元,反诉受理费6327元,反诉原告承担3327元,反诉被告承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1 |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