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安康白马石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西安同异城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陕西安康白马石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西安同异城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项目补偿款人民币2万元,及以2万元为基数、自起诉日2020年5月9日起至本案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偿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西安同异城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已预付,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陕西安康白马石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如数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5 |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