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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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宏正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保险金31536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8.4元,减半收取294.2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款294.2元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588.4元(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莱州支行,账号:370016*********,收款单位:莱州市人民法院),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8-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