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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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院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681199.66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以563079.69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8日起计算至2018年5月15日;以681199.66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79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39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22997元,由***负担5810元,***负担3058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30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