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山东川汇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烟台凯杰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山东莱州市橡塑一厂(普通合伙)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山东莱州市橡塑一厂损失91027元(计算方法:保险金90027元+施救费1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9043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1.4元,减半收取1350.7元,由原告承担263.04元(已交纳),被告承担1087.66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5
发布日期 2019-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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