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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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之鸿业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同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同力制冷设备公司 北京同力盛业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54469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恒之鸿业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4年至2019共五个供暖季的供暖费9750元; 三、驳回北京恒之鸿业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7元,由北京恒之鸿业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4元,***负担5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3元,由北京恒之鸿业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5元,***负担7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