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郑州融元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河南泰胜达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美景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羲鼎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南泰胜达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195510.1元、利息450771.31元及自2018年5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后续利息(以2195510.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981元,由原告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702元,由被告河南泰胜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62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2019-12-2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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