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汉中市永康建材有限公司 汉中市凌翔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汉中市永康建材有限公司货款、违约金、代开发票税款230000元; 二、被告汉中市凌翔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2018年3月30日销售合同的价款10466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负担;诉讼保全费1670元由***负担760元,汉中市凌翔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其余保全费910元由汉中市永康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3 |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